从案件发生看校务公开势在必行——关于对十个案例暴露的未实行公开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08-29浏览次数:50

 

从案件发生看校务公开势在必行——关于对十个案例暴露的未实行公开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北京市教育纪工委 符悦群 

    调查显示:北京高等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自1998年1月至2003年6月新立案件161件,涉及金额上亿元。其中经济类错误86件,占53.4%;组织人事类错误19件,占11.8%;失职类错误17件,占10.6%;其它错误39件,占24.2%。案件的发生毁掉了一些干部,损害了党组织和学校的声望,影响了学校改革和发展。

    案件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遗留的、体制转变的、管理薄弱的原因,也有干部自身素质等方面的原因。通过对十个典型案例的调研,现仅就未实行公开管理导致案件发生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校务公开的建议。

    一、案件发生暴露未实行公开管理的问题

    案例一、“欺上瞒下”----某校一年发生共计944.36万元的三个经济案

    案一、2000年8月和10月,某校财经处处长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学校从银行借贷的900万元基建款,分别借给两家公司使用。现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二、2000年9月起,其校财经处出纳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学校现金共25万元,投入股市炒股被套,案发时尚未归还学校。现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开除公职。

    案三、2001年6月,其校网络中心工程师单某,将购买网络设备的17.8万元公款挪用,同时采取重复报账方法贪污1.56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开除公职。

    以上三个经济案件暴露未实行公开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是学校贷款管理不公开。案一2000年学校决定从银行贷款解决新建学生宿舍楼和学生餐饮中心的问题。为此,财经处处长侯某某指示校内银行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经质押,学校取得了从光大银行海淀支行贷款900万元。侯某某暗中将900万元未进入学校账户,于2000年8月模仿学校主管财务领导人的签字,与A公司签订了借给其公司500万元的合同;又于2000年10月,擅自借给B公司400万元。900万元贷款的流动,学校领导和财经处的其他任何人都不知晓。

    二是资金结算中心职责未公开。案一900万元贷款的非法流动,曾经过资金结算中心,但未受到“控制”,既无人向学校领导报告,也未向侯某某提出质询。追究资金结算中心不履行“控制”职责时,无人认可。

    三是责任追究规定未公开。学校规定5万元以上的付款必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案一当侯某某通知会计人员用500万元基建款还银行贷款时,凭证上无主管校领导签字,会计人员凭侯某某口头指示便办理了此项业务。追究其责任,会计人员强调,责任追究是对处长而言,从不知对会计人员也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

    四是复核现金盘库结果不公开。案二学校财经处出纳员马某,在与会计人员进行每日现金盘库时,会计人员口头报出账面余额,马某回答是与否后,即可结账。马某借会计既不与自己一起进行现金盘库,又不将复核盘库现金与账面核对的结果公开之机,多次作案,挪用公款25万元达两年之久,未被发现。

    五是会计人员职权未公开。案三出纳员给工程师单某买设备17.8万元的支票未填收款单位,单某借机,将支票给予熟悉的公司,企图贪污。出纳员擅自减去支票上写收款单位的程序,会计对出纳员的行为默认。其出纳员和会计认为自己此行为属职权范围内,不应受到责任追究。

    案例二、“暗中操作”----三年贪污千万元的经济案

    北京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处主任石某某,于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该院住院“预收金”退款书,指使陈某等人以病人或病人家属身份持退款书,在该医院住院处骗领“预交金”余款,共贪污公款10,982,119.26元。2001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石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此案暴露未实行公开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是医院收取病人“预交金”未实行公开管理。按规定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时,交纳8000—20000元的住院“预交金”后,医院开据经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编号的《记账凭证》收据(一式两联)。“一联”应交医院的出纳员,并输入电脑,作为医院当日收入凭证,其金额公开于医院当日的账目中。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未有经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编号的《记账凭证》,授意会计收取病人交纳的“预交金”,不在医院的账上公开其金额,将《记账凭证》由石某某保管,用这种方法石某某挪用公款376万元。另“一联”应交病人保存,出院结账时,通过此收据,向病人公开“预交金”的使用情况,以便“多退少补”。石某某勾结陈某等人,在病人不知真情的情况下,利用已出院病人的姓名,大量制造假《住院费结账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从退费窗口取走800余万元现金。

    二是医院管理机制和制度未实行公开管理。

    首先,医院的住院处应属医院的所属部门,实归“医务处”领导,医院对住院处管理的职责从未公开。案发后,追究医院领导责任,无据可依。

    其次,住院处对年均几千万元的“预交金”的管理,采取独立建账的核算方式,其核算方式内容及操作方法,既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开,也未在住院处内部公开,实际是由石某某一人暗中操作。石某某作为住院处主任,不但可以反复打印“住院费结账单”,同时也可以反复打印“住出院登记软件(程序)”,可调出已出院病人材料,对该病人姓名改动(不改病案号),打印出改动姓名后的《住院费结账单》后,再改回原病人姓名,致使病人“预交金”细账只掌握在石某某手中,对财务管理部门不公开,财务部门只掌握“预交金”减退费后净额,不掌握“预交金”明细账。

    再次,票据管理制度未公开。票据管理中,出现有编号的票据,也有无编号的票据;有手工填写的票据,也有电脑打印的票据;退款书有填写病历号和付款人姓名的票据,也有无病历号和无付款人姓名的票据。票据管理的过程、结果和责任人从未公开。再有,住院处的结账、退费窗口太小,且不透明。里面结账的人员如果不往外探头,根本看不到领取退款人的面部,而只能看到伸入窗口的手。致使石某某雇的陈某冒充病人家属签名,从同一个退费窗口领取退款,先后共430次,领取人民币384万余元,竟没有被一个工作人员发现。

    三是医院的审计监察部门对住院处的财务工作未进行公开的审计和监督检查,致使石某某五年间疯狂作案得逞。

    案例三、“揽权巨贪”----数罪并罚的经济案

    北京某大学基建处处长高某某,1994年至1999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97万余元,受贿50万余元,挪用公款100万元。2001年8月2日,高某某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做出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此案暴露未实行公开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是干部任用不公开。高某某一身兼四个职务,即:基建处处长、党支部书记、校办企业承包公司总经理和建筑设计事务所董事长。高某某以上四个职务的任用,既没有在学校领导班子内部公开讨论,也未在教职工中公示。高某某一人兼任四个职务实际上统揽了学校所有的基建权,即:基建的行政管理、经济管辖、人事任免、财务审批等权限。为其作案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二是财务管理不公开。高某某任期11年间,经手基建项目总金额达2亿元人民币。以基建部门实行独立财务管理为理由,基建部门的财务管理对学校财务处和基建处内部从未公开,长期脱离学校的监督。高某某可以不与任何人商量,个人暗中同意就可将100万元人民币挪用给个体公司使用,并不付利息;截留工程款97.2万元据为己有;拆借建路费36万元。

    三是工程审批不公开。某公司为争取一栋楼的加层工程,多次申请,得不到批准。委托高某某帮助协调后,其工程得到批准。高某某向其公司要好处费50万元,其公司立即送给高某某50万元人民币。高某某对此供认不讳。


    案例四、“伪造单据”----4年贪污67万元的经济案

    北京某大学加油站原出纳员李某某,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公款67万元人民币,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开除公职。

    此案暴露未实行公开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是岗位设置要求不公开。一人兼任出纳员、管库员和统计员(简称“三员”),为贪污提供了必要条件。“三员”岗位要求独立设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允许兼任。其岗位设置的要求从未公开,无人知晓,更未落实。李某某利用岗位之便,以出纳员的身份,少记现金日记账和涂改与伪造前台账;以管库员的身份,改写库存量;再以统计员的身份,将伪造单据和库存实物全部“统一”统计。由此,“三员”岗位变为李某某进行贪污的“一条龙”服务。1997年12月至2000年3月,李某某作案共63次,贪污售油款合计672765.21元。

    二是校办企业管理不公开。学校总务处负责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定期公开加油站资产管理状况、收益及损失情况。自加油站成立多年以来,总务处对其资产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从未进行过检查及公开结果。致使李某某的贪污行为长达两年之久,未能发现。

    三是财务审计监督不公开。学校的财会中心负责对加油站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几年来,财会中心只监督加油站每月盈亏的情况,对其账目的单据、凭证从不进行审核,也从未实行审计监督的公开,使得李某某贪污得逞。

    案例五、“虚报冒领”----11年贪污49万元的经济案

    北京某大学学报编务侯某某,于1990年1月至2000年9月的11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领取和发放作者稿酬的过程中,采取编造作者姓名、改动稿酬金额虚报冒领及涂改单据手段,作案164次,贪污公款4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此案暴露未实行公开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是“稿费支款单”不公开。学报编辑部编务侯某某代替作者填写“稿费支款单”,不真实填写作者姓名、稿件名称和稿费金额,按照侯某某本人所需填写,还代替作者签名领款,再将稿费寄给作者。使“稿费支款单”始终不与作者本人公开。用此方法,侯某某虚报冒领192次,贪污公款49万元。

    二是审批不公开。编辑部负责人审签稿费支款单,不能坚持对每项内容进行公开审核,只凭侯某某的签单,甚至还在侯某某准备的空白支款单上签字。11年中,侯某某添加的支款单,其中添加4000余元的17张,添加5000余元的9张,添加6000余元的14张,添加7000余元的10张,最高的一张支款单添加7900元。

    三是经费收支未公开。编辑部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从未公开,1998年侯某某贪污10万元,造成经费紧张,其原因未查清未公开的情况下,编辑部负责人竟向学校追加经费。11年间,侯某某贪污金额总数,占学报编辑部实际总支出的23%,经费总额的26%。

    四是财务审计不公开。11年间,财务部门审核侯某某报送的作者稿费支款单,对缺少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捏造人数、代领金额较大的现象,从未公开提出批评,致使侯某某在支款单上金额越添数额越大,无人问津。审计部门,11年间,对学报编辑部更换的五位负责人及编辑部的财务工作从未进行公开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是人员考核未公开。年终考核,领导凭印象看人,未能公开每位同志的工作实绩。侯某某11年间,从工人聘用为干部,从群众发展为党员,年终考核多次评为优秀干部。

   案例六、“擅自决定”----走私谋利的经济案

    北京某大学副院长李某某,在担任校办企业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打着为学校创收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进行走私活动。给学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案暴露未实行公开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是干部任命兼职的手续未公开。其大学副院长李某某兼任校办企业北京物华实业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任命的依据、程序未公开,违反了中央关于廉洁自律规定。

    二是重大决策未公开。副院长李某某在担任北京物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物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期间,未请示学院领导,未经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讨论,擅自与副总经理研究决定,物华公司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与某私人业主合伙进行案值2亿元的以易货贸易为名走私进口900辆德国汽车公司制造的帕萨特小轿车。其小轿车被天津海关查获、没收。给物华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86万元人民币。

    三是解决问题未公开。中央电视台对物华公司走私汽车的问题曝光后,副院长李某某,非但不向学校汇报,而是多方找人暗中操作,结识美国太平洋发展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的姜某,与其签协议书,由物华公司支付给美方公司150万元后,由美方公司了结此事。美方公司收到物华公司150万元后,未履行协议规定的条款,美方公司已无处查寻,姜某也下落不明,此举又给物华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案例七、“虚假招标”----造成学校亏损的经济案

    北京某大学三项基建工程“审减率达20%”,审减总金额高达千万元。其学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提起民事诉讼,判决学校胜诉,追回工程款400万元。学校负责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案暴露未实行公开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划决策未公开。80年代末,上级主管部门为改善其学院办学条件,下拔亿元基建款。学院对本校基建规划、设计方案、经费预算,在没有充分论证和公开的情况下,决定实施“综合楼”、“11号楼”和“整修学院内道路与下水道”的三个工程。其工程未解学院建设的燃眉之急,反为适应工程队的施工水平而开工。如“整修学院内道路和下水道”,让无资质的个体施工队承揽工程,在无图纸、无预算、无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结算时个体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从中给予学院个别领导好处费。

    二是招标投标不公开。其学院副院长,在接受好处后,委托无营业执照的个体,暗中代编标底,并以高额回扣为代价,致使建筑单位肆无忌惮地哄抬标价,用高价冒算和严重超过国家概算定额规定,甩掉其他陪标单位,使其中标,形成招标、投标的预算暗中出自一人之手,就此给学院造成国有资产400万元的损失。

    三是交款与收款不公开。其副院长为收取建筑部门的回扣,在私下与建筑部门结账时,结算值高于实际工程价值400万元,还另多支付工程款248万元。其建筑公司多收学院1000万元,全部暗中算于工程费之中。

    案例八、“截留隐匿”----601万元“小金库”的经济案

    某大学表演系,自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以“小金库”公款私存的形式,截留隐匿资金601万元,巧立名目,乱发补贴,并于2000年1月将“小金库”的账目烧毁。给予系主任齐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此案件暴露未实行公开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是国家政策未公开。国家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明确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的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列入清理检查的范围”。国家教育部于1999年10月29日发布《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高校及所属单位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管理,都要清理查处。调查此案中,表演系领导班子成员共认,以上文件精神未传达到系一级领导干部,本系全然不知,始终认为“学院领导支持系为职工谋福利,默认‘小金库’ 存在,‘小金库’不是违纪行为,而是创收实力的表现。”

    二是校系两级财务管理未公开。学院制定的本院教育事业费收入管理办法,其公开程度和执行力度不到位。表演系对学院的财务政策不清,并从未接受过学院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小金库”的发展未受到任何限制。表演系自身财务管理也不公开,系经费收入来源、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教师干部不知情,补贴发放群众意见大,个别领导干部得好处,更有甚者,烧毁“小金库”的帐本。

    三是“小金库”存在的事实未公开。2000年3月学校要求各部门申报本部门所属各类资金、银行账户,表演系经研究在申报表的各项栏目中填“无”,对学校隐瞒了存在“小金库”的事实。

    案例九、“欺骗藏匿”----泄露试题的组织人事案

    某大学教务处干部魏某某,在其大学和某局合作组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于2000年11月3日利用职务之便,窃取2000年全国经济职称统考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实务》两张试卷,将其复印后转交考生赵某某,泄露试题。2000年11月5日魏某某将因窃取试卷已开封的两袋试卷藏匿起来,而后谎称少了两袋试卷,当晚将这两袋试卷带至家中烧毁。2000年11月6日在有关领导反复谈话后,魏某某承认自己窃取试卷、泄露试题、藏匿并销毁试卷的问题。学校纪委给予魏某某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学校给予魏某某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此案暴露考试工作不实行公开管理的问题:

    一是组织考试管理部门职责未公开。某大学与某局合作办学,在组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明确规定,某大学负责分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和监考工作;某局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考试。对于试卷的保管双方未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案发后,双方各自强调本部门的职责,并指出试卷管理不在其职责范围内。查清错误事实后,追究其大学教务处处长领导责任时,其处长始终坚持自己职责内未有保管试卷的责任。魏某某的检查中也写到,“我之所以敢这样做,就是因为管理试卷的职责不清楚,也未公开,蒙混过关无据可查。”

    二是试卷交接管理规定未公开。考试前,送试卷的二人从考试中心领取考试卷和答题卡后,将其学校考场的考试卷和答题卡送至魏某某手中,魏某某清点试卷后,与送试卷二人未做任何交接手续,将试卷和答题卡,锁入只有魏某某本人掌管钥匙的保险柜内。考试当天,魏某某通知送试卷的二人,所送试卷少了两袋,并要求立即送上,否则影响正常考试。送试卷的二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两袋试卷已亲手交至魏某某手中。交接试卷的双方都不知试卷管理的规定,即“试卷清点领取结束后双方都要在《领取试卷凭证》上签字,各存一份。”

    三是试卷保密管理规定未公开。魏某某接到考卷后,于当晚独自一人将存放试卷的柜子打开,从两袋试卷中各抽出一张试题复印,并把复印的试卷于当晚转交给考生。当把试卷原件放回原口袋时,发现口袋不能恢复原样,就将开封的两袋试卷带回家烧毁。魏某某检查中写到:我管理试卷以来,从未见过关于试卷保密管理规定,即:“存放试卷的铁皮柜的钥匙由考务部门负责人掌握。考务部门负责人不能同时担任保密员。铁皮柜的加封、开封须在两名保密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考务部门负责人本人操作。保密室的钥匙由保密员掌握。”等等。

    案例十、“擅自投资”----损失600万元的失职案

    某大学校办企业厂长兼并某药厂,失职给学校造成600万元的损失,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此案暴露未实行公开管理的问题:

    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未公开。校办企业厂长,在对药厂资信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药厂220万元债务,并擅自连续三年给药厂投资,共计600万元,其结果资金无法收回,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追究责任时,厂长强调投资的风险是不能预见的,表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并且认为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实行改革开放应付的“学费”,说的严重点只是“过失”而言。其厂长竟强调,我从不知道“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是我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也从不知道“利用国有资产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应向学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后进行项目备案,并上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待项目批准后,将经营项目及投资数额进行登记”才可实施。

    二、未实行公开管理的原因分析

    以上十个案例说明,不论哪个环节实行了公开管理,都有可能制止案件的发生。腐败现象之所以出现,本质问题是以权谋私,是对人民赋予权力的背叛,因而是见不得群众,见不得阳光的。公开是手段,监督是目的。一要监督勤政,对领导干部是效率问题;对群众是方便办事问题。二要监督廉政,对领导干部是廉洁自律问题;对群众是办事公正问题。校务公开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校务公开不能深入开展的主要原因:

    从主观上看,一些领导干部对实行校务公开的认识未到位,开展校务公开的积极性不高。有的认为,开展校务公开,手续麻烦,效率低下,形式主义,作用不大。如:“案例五”某大学编辑部的两任总编辑,曾强调其单位小、钱不多、人员熟,没必要也未实行公开管理。就此期间,其编务侯某某分别贪污32万元和9万元。有的认为,现阶段开展校务公开,无论是人员素质、干部能力、还是民主氛围、硬件设施都不具备条件。如:“案例四”某大学管理加油站的领导干部认为,李某某贪污67万元,主要原因是个人素质差,实行公开管理改变不了其本性。再如:“案例二” 个别领导干部认为,石某某贪污千万元案件的发生,与医院的管理体制不顺、硬件设施差有关,条件不具备,公开管理是空中楼阁。还有个别领导干部,害怕公开管理,影响自己以权谋私。如:“案例六”擅自决定走私的副院长,坚决反对公开管理,美其名曰“公司秘密”,实际进行违纪违法的2亿元的走私活动。以上案例证明,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校务公开很难开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对校务公开的认识和驾驭校务公开的能力,是深化校务公开工作的关键。

    从客观上看,校务公开的配套制度未健全和落实。有的学校下发了校务公开的文件,但专项工作的公开制度未健全,并脱离日常管理。如:“案例七”学校实行了基建招标投标公开,党委书记和校长也参加了公开的招标投标会。但未健全与基建工作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公开制度,还是出现了招标标底与投标标底出自一人之手的现象。有的学校公开制度与学校的相关制度不配套,使公开制度流于形式。如:“案例一”,一校一年内出现三个经济案件,尽管学校也启动了校务公开工作,但校务公开制度与财务管理机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未配套落实,出现因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责任追究不到位,使公开制度流于形式。还有的学校,建立了校务公开制度,但监督检查未到位,制度不落实。如:“案例八”公开清理“小金库”,不登记的院系,无人监督检查,“小金库”未清理掉,反得到发展。校务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建立和完善校务公开的配套制度是保障。

    三、加强校务公开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实行校务公开的自觉性。

    首先,要把高校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首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是扩大基层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工作。

    其次,要使高校领导干部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校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过落实校务公开制度,促进高校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保证教职员工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学校公共事务和教育事业;促进高校党委领导方式和决策机制的完善,党委集中精力抓大事,要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促进高校管理体制完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促进对权力的制约和对干部的民主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服务。

    (二)健全制度,提高校务公开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首先,落实校务公开制度要与相关制度相结合。校务公开制度落实要与党委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和校长负责制相结合;要与学校管理的各项制度相结合;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要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结合。校务公开寓于学校的管理之中。

    其次,落实校务公开制度要完善“公开”的自身制度。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为主体,纪检监察、工会协调和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校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要建立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以网络公开为基础的校务公开实施制度;要建立校务公开内容的审核制度;要建立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专项管理公开制度;要建立院(系)公开工作制度。

    (三)突出重点,确保校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首先,要明确校务公开的重点---加大对“权、钱、人”管理公开的力度。即:三个重大的公开:

    1、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实施方案;教职工聘任、职称评定、晋级晋职等。

    2、涉及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审批和学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招生考试政策、纪律规定和录取情况;学校财务收支情况;教育收费的项目、标准等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情况;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等。

    3、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等。

    其次,要明确检验校务公开工作的四条标准:

    1、是否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教职员工和人民群众办事。

    2、是否提高了依法治校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3、是否强化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4、是否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再次,要确保校务公开工作落实,抓好四个环节:

    1、明确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机制,党政领导干部不执行校务公开制度的,要受到责任追究。

    2、组织实施。校务公开要寓于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之中,紧密结合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考核结果要得到充分运用。

    3、注重实效。用“四条标准”和人民群众满意程度检验学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实际效果。通过校务公开,密切党群关系、推动依法治校、提高办学效益、加强廉政建设、遏制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