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家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方案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08-29浏览次数:26

 

第一部分 “国家预防腐败体系”概述

    [国家预防腐败局提供]2007年5月3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制度平台的建构完成。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可见,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定位是准确的,工作思路是清晰的,预防腐败工作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但不可回避的是预防腐败工作也遇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第一、预防腐败工作与案件查办、效能监察和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等专项工作如何区分?中纪委监察部各职能部门与国家预防腐败局如何划分权限?第二、预防腐败工作的战略安排如何体现为具体的实现路径?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具体抓手到底是什么?第三、国家预防腐败局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配置方面应当如何协调?第四、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在反腐倡廉建设各类主体之间如何划分职能,配置力量?第五、国家预防腐败局通过何种方式督导各级党政机关履行预防腐败的职责?

    诚然,预防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不可一蹴而就,但对上述问题能否有清晰的认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方案加以落实,将直接影响到我国预防腐败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化。实事求是地说,当我们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制度环境,从理论上加以清晰阐释,从职能配置上加以明确划分,是极不容易的。因此,立足于全局的高度,抓住重点,突破关键性制度,通过方法创新,实现制度创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全面提升,这是我们构建“国家预防腐败体系”的目的。

 

    一、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功能

    1、预警功能。即通过确定一系列预警指标及判别标准实现对公共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廉政风险的预警。以公共权力运行机制为预警指标设定的核心,是构建廉政监督预警机制的关键。首先,通过制度规范和预警指标设定,合理界定公共权力边界,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一旦公共权力超越其边界,预警机制启动预警功能;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权力配置加以科学界定和划分,确保任何权力主体都只能在合法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以各种权力之间相互作用和制约所构成的制约机制,作为预警机制;第三,对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实施有效控制,以权力运行程序的关键点作为启动预警机制的内生性动力。

    2、实时监控功能。即通过三个维度实时监控权力的运行。一是确定从权力主体受监督的程度与其权力的影响力之间关系的维度进行实时监控;二是从腐败行为在那些领域易发的频度作为实时监控的重点维度;三是从廉政监督法律制度完备与否的维度把握现行监督制度存在“弱监”、“虚监”的领域,由此加强实时监控的力度和覆盖面。

    3、风险预测功能。即依据预警指标的参数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概率,确定未来腐败发生的特点、领域和防范措施的选择。腐败风险预测,是反腐败制度完善和政策调整的前提,是反腐败工作决策的依据,从而预测腐败行为的发展走向,调整我们的反腐倡廉的政策和措施。

    4、防范功能。在预防腐败体系中,防范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监督机关为消除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的条件,阻止减少和根治违法违纪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措施和手段。一是防范工作必须坚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监督工作融入各项公共管理活动;二是防范工作必须坚持廉政勤政一起抓,全面履行监督职能。在构建预防腐败体系中,尤其应当注重廉政与勤政双管齐下;三是防范工作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推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监督机关重要职责是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令的贯彻实施,负责对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监督,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制做保障,就必然产生重重阻力,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二、 “国家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的基本内涵

    我们认为,应当制定旨在推动党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名义发布一组指导性文件,对党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预防腐败体系提出明确的要求;

    ●党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指导文件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建立自身的预防腐败体系,并组织其运行;

    ●国家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分级分类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党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提供方法指导,定期对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这里所说的间接方式,就是指由预防腐败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第三方组织代为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对党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来说,建立并有效运行预防腐败体系成为 其“法定”义务;这个体系的建立和组织运行,必须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指导性文件为依据,必须接受国家各级预防腐败主管部门的指导,必须接受本级国家预防腐败主管部门直接或者间接的监督检查;预防腐败体系的运行,将使一切有可能产生腐败行为的施政过程受控,依靠严密制度规范的力量,绝大多数腐败行为将被消灭在形成之前,而一旦在特殊因素作用下,出现有少数腐败现象时,能及时被发现并做出有效反应,由法定部门做出处置,遏制问题的恶化和不良影响的扩散。同时,能够及时识别问题产生的根源并迅速弥补预防腐败体系方面的漏洞,进而完善预防腐败的机制。

    按照这个实施方案,对于国家预防腐败主管部门来说,指导、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和实施预防腐败体系,将成为履行管理职能的主要方式;这样,预防腐败工作将有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成本不高、确实有效的“抓手”,不办案,少办案,却可以获得比案件办理更有效、更经济的反腐倡廉效能;预防腐败主管部门的特色将会日益显著,制度规范设计将成为预防腐败主管部门的核心业务,与其他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界限将更加清晰,队伍可以更加精干和专业,而这一切都将有助于使整个国家的预防腐败体系更加有形、有力、有为、有位、有效。

 

    三、国家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原则

    1、规划为本,督导为先。针对国家预防腐败机构而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预防腐败的中长期规划。通过规划宏观调控全国预防腐败的战略布局、制度建设和推进重点和速度,而非事无巨细具体实施预防腐败工作。预防腐败工作是干出来的,但首先是规划设计出来的,构建预防腐败体系必须注重体系规划,注重制度设计。同时规划是静态的,没有一个好的督导机制,规划的执行力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有力的督导是规划实施的保障,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确保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督导权,是预防腐败体系构建的题中之意。

    2、全员参与,综合治理。腐败这一社会历史现象,它的产生同其他事物一样,是多种复杂原因造成的。就主体而言,我们应当强调的是,虽然惩治腐败是法定机关的专有职能,而预防腐败不单单是监督机关的职责。只有包括专门监督机关、各类党政机关和其他公共组织都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只有每一个党政机关和其他公共组织有可能滋生腐败的工作过程都得到有效监控,腐败行为才有可能被抑制、被消灭;就方式手段而言,构建预防腐败体系是预防腐败的路径之一,但是不是唯一的方式,我们切忌误认为只要构建了预防腐败体系,一切就万事大吉了,案件查办,效能建设等工作依旧不可忽视,在构建预防腐败体系中,尤其要整合和激活业已取得成效的反腐倡廉制度,只有这样才真正做到反腐倡廉建设的综合治理。

    3、结果导向,过程控制。即以最终消灭腐败现象为结果,但主要不是通过控制结果而达成结果,相反是通过对过程的控制,实现结果,因为结果都是由过程创造的,结果难以控制,而过程是由因素构成,因素可以控制,控制了因素也就控制了过程;将党政机关的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的得到期望的结果。

    4、战略长远,持续改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最大特点是具有长期性,因此战略安排必不可少。在确立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的同时,预防腐败的战略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应当根据内外环境,制定出能达成预防腐败目标的战略,并且卓有成效地实施被选定的决策方案。同时,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腐败行为从来也都是变化多端的,因此,预防腐败体系也必须是具有动态适应性的,它需要遵从科学管理的一般规律,不断地在策划(Plan)、执行 (Do)、检查 (Check)和改进 (Action)的PDCA循环中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在过程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不是一项阶段性工作,它是长效工程。

 

第二部分、国家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则

    1、目的和适用

    为了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略,推进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为党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提出了基本要求,为国家预防腐败部门对预防腐败体系的监督检查提供了基本依据,适用于依法接受国家各级预防腐败部门监督指导的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组织。

    2、内容范围

    本文件是国家预防腐败机构预防腐败工作指导性文件中的基础性部分,对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预防腐败体系的功能、结构、运行机制进行了描述,对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评审、改进提出了要求,对预防腐败部门监督检查预防腐败体系的方式、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件提出了对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但未涉及实现这些要求的具体方法途径,这些方法途径由党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己的特点自行确定。

    3、预防腐败体系及其功能

    预防腐败体系是指确保孳生腐败的各种因素得以有效控制所需的组织体系、职责、程序、措施和资源的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功能,就是使孳生腐败的各种因素处于受控状态,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一旦出现腐败行为,能及时发现并做出有效反应,由法定部门做出处置,遏制问题的恶化和不良影响的扩散;同时,找到并迅速弥补预防腐败体系方面的漏洞,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的机制。

    4、预防腐败体系的结构

    预防腐败体系实际上是一个规范化的以预防腐败发生为核心的管理体系;一个具体化的管理程序、管理措施体系;一个明晰化的预防腐败指标体系;一个将预防腐败理念、方法、程序、过程、措施、要求确定化的文件体系;一个动态化的不断发现预防腐败机制中的问题,分析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制定和实施防范改进措施的管理活动体系。预防腐败体系是这样构成的:

    ●有明确的预防腐败职责权限规定。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有效的管理机构,并高度明确其职责权限;有效贯彻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预防腐败责任。

    ●有足够和适当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为预防腐败工作提供了足够和适当的资源,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人力方面的。特别以一整套措施,保证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预防腐败积极性、主动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有一整套反映客观规律及其要求的合法、合理、简便、有效的工作程序规范和工作制度规范。对预防腐败有意义的工作过程均制定有程序,对预防腐败有意义的工作行为均制定有规章制度或标准。

    ●有作为预防腐败体系运行依据的文件体系。以强有力的标准化、程序化建设手段,将各种程序、制度、标准文件化,将对预防腐败状况的反映证据化。严格按这些文件组织本单位的相关工作活动,并不断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修订这些文件,保持其科学性和有效适用性。

    ●有确保能不断对预防腐败体系进行有效审核评审和改进的机制。建立有灵敏有效的反馈机制,能不断对预防腐败体系进行审核检查,不断予以改进,能通过“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循环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不断把预防腐败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5、预防腐败体系的运行机制

    预防腐败体系的运行方式:体系为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所共同了解、理解、实施、保持;有产生腐败行为可能性的主要工作过程或环节被识别,孳生腐败现象的因素置于有效监督控制之下,监控重点在于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在一旦发生腐败问题时迅速反应并加以处置,同时,体系自身的漏洞将被及时识别和弥补;为验证体系实施情况和有效性,党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自身定期对体系进行审核、评审,国家预防腐败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定期对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二、预防腐败的职责

    1、领导层的预防腐败职责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的领导层应对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实施承担领导责任,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职负责人是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主持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规划,保证各种资源的有效供给,并通过策划、控制、检查等手段监督体系的运行;每年至少对体系进行一次评审,并将评审情况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报告;指定预防腐败体系管理者,并向其授予必要的权限;自觉接受各种预防腐败措施的约束。领导层在预防腐败方面的工作对国家预防腐败机构负责。

    2、预防腐败体系管理者的职责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的纪检监察机构,作为预防腐败体系的管理者,按照不同的领导体制,履行预防腐败体系管理者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确保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预防腐败体系,具体包括:规划设计体系;组织体系的运行,了解运行状态,指导解决运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有关内外关系;向领导层和国家预防腐败机构报告体系运行的情况,提出改进的建议;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体系的审核,协助领导层组织对体系的评审,组织接受监督检查的筹备工作。故此,国家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规划,强化对预防腐败体系管理者的能力训练。

    3、管理层的预防腐败职责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的管理层应参与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设计,并保证其在自己所负责的机构有效运行;支持预防腐败体系管理者的工作;自觉接受各种预防腐败措施的约束。

    4、其他工作人员的预防腐败职责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的其他工作人员的预防腐败职责主要是,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自觉接受预防腐败措施的约束。

 

    三、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

    1、基本要求

    (1)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均有权利、有义务根据本文件的要求建立预防腐败体系。

    (2)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要贯彻“规划为本、督导为先”、“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结果导向、过程控制”、“战略长远、持续改进”的原则。

    (3)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要为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提供足够和适当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物质资源。要建立职责明确、确有能力保障的预防腐败专兼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是由领导层指定的预防腐败体系管理者。

    (4)预防腐败体系必须文件化,即预防腐败体系的运行依据、运行状况、运行结果必须用正式的书面文件记录予以反映,确保体系本身的确定性、规范性、可追溯性。

    (5)有效整合、激活过去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制度、方法,纳入预防腐败体系之中。

    必备的文件包括:

    A类:旨在说明本单位预防腐败体系与本文件符合情况的《预防腐败体系纲要》。

    B类:作为预防腐败体系运行依据的整套控制规范,包括:《预防腐败关键过程和岗位识别与控制规范》、《管理和业务流程优化设计规范》、《公职人员预防腐败教育培训控制规范》、《预防腐败体系社会公众监督评定规范》、《预防腐败体系公职人员监督评定规范》、《预防腐败体系审核控制规范》、《预防腐败体系评审控制规范》、《腐败行为与结果控制程序》、《腐败行为与结果纠正措施控制程序》、《腐败行为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预防腐败体系文件管理控制规范》、《预防腐败体系记录管理控制规范》。

    C类:反映本单位预防腐败具体措施安排、制度安排的管理规范和记录,包括:各种经过预防腐败优化设计的管理流程、业务流程规范、制度规范、标准规范,以及这些规范和B类规范要求形成的各种记录等。

    2、具体要求

    (1)单位领导层应对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及有效性做出承诺:依照本文件要求建立了预防腐败体系;确有措施保证该体系能被各级工作人员所正确了解、理解、实施;确保不断对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要求;以文件形式规定了各个机构、各个工作人员的预防腐败职责和权限;提供了体系建立和有效实施所必需的充分而适宜的基本物质资源、信息资源;配备了合适的人员从事对预防腐败体系的管理,指定了预防腐败体系管理者并以文件方式授予其职权。

    (2)制定《预防腐败关键过程和岗位识别与控制规范》、《管理和业务流程优化设计规范》,根据文件的规定,从本单位全部管理和业务活动过程中识别出对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有控制作用的关键过程、关键岗位,对这些过程和岗位从预防腐败角度进行优化设计,形成系列流程规范、制度规范、标准规范,特别要包括在出现例外情况不能按照常规执行这些规范时,预备方案或者应急处置程序;形成保存反映设计过程、设计结果的记录;制定《腐败行为与结果控制程序》、《腐败行为与结果纠正措施控制程序》、《腐败行为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3)制定《公职人员预防腐败教育培训控制规范》,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均能受到与客观需求相适应的多种类型的廉洁从政、反对腐败的教育培训(意识的、原理原则的、技能的;专职人员的、一般人员的;岗位资格的、更新知识的等)。应制定培训程序,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标准和职责要求;形成验证全员接受了适当培训的程序,为培训的真实性、有效性提供证据;应对培训结果进行评测,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保存培训记录。

    (4)制定《预防腐败体系文件管理控制规范》、《预防腐败体系记录管理控制规范》,控制范围包括所有与预防腐败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应保证体系所涉及的各个处所、岗位均能使用有效文件;应及时废止无效文件,防止误用;应对文件的稿本、效用、更改、存贮期限等进行标识,以保证使用的正确性;应保证文件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完整、清晰、准确;应保证文件能得到有效保管,防止损毁、变质和丢失;应保证与公民利益直接相关的文件化的程序、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能以多种形式公开,确保其知晓。

 

    四、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

    1、基本要求

    (1)在日常工作中,如无特殊原因并经过批准,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预防腐败体系文件和其他各种规范,也就是把在建立体系过程中,特别是体系规划设计过程中“说到的”,全部“做到”。

    (2)按规定的指标与方式对规定的过程和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克服。

    (3)出现例外情况和问题,不能执行预防腐败体系文件和其他各种规范时,经过批准分别启动预设的相关规范,按照这些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2、具体要求

    (1)按照《预防腐败关键过程和岗位识别与控制规范》中规定的控制方式,以对关键过程和关键岗位实施监督控制。

    (2)按照《腐败行为与结果控制程序》、《腐败行为与结果纠正措施控制程序》、《腐败行为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的要求和方法,处置体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正确地识别例外情况和问题,确认不能执行常规规范时,经过领导层正式批准,启用预案或者履行应对特殊情况的程序,有针对性地处置相关问题。

    (4)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体系本身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报告预防腐败体系管理者或者领导层,经批准后,随时或者在体系审核、评审时采取措施调整和纠正。

    (5)教育培训要贯穿实施过程始终,应按照《公职人员预防腐败教育培训控制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实施。

    (6)预防腐败体系实施过程中,体系管理者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领导层的授权,协调相关的内部外部关系,指导解决各种具体问题。

    (7)要按照《预防腐败体系文件管理控制规范》、《预防腐败体系记录管理控制规范》的要求,形成反映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文件记录,并有效控制和留存。

 

    五、预防腐败体系的审核与评审

    1、基本要求

    (1)按照《预防腐败体系审核控制规范》规定,由预防腐败体系的管理者进行内部审核,审核目的是验证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发现那些使体系失效的客观证据,为体系的改进和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2)按照《预防腐败体系评审控制规范》规定,由党政机关和公共组织的领导层进行评审,评审的目的在于从全局的视角,评价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当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2、具体要求

    (1)预防腐败体系审核的责任在预防腐败体系的管理者,主要通过文件审查与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用抽样方法进行。预防腐败体系审核的重点是确定体系是否符合要求,体系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与保持,出现的体系性问题是否得到有效处理。

    (2)体系审核的步骤与方法是:制定年度审核计划(范围、频次、审核的具体目的);准备(指定人员,明确分工,收集文件,审查文件,编制审核表);实施(现场收集客观证据,记录观察结果,填写审核表);编制、分发审核报告(报告中要提出纠正要求和措施);跟踪了解纠正措施得到实施的情况,验证其结果并记录在案。

    (3)体系评审责任在预防腐败体系的领导层,评审内容主要是评价认定预防腐败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适应性,评价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并决定具体方案。

    (4)体系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审核结果;管理服务对象反馈;体系与本文件的符合性;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以往评审的跟踪措施;可能影响体系变更的因素;改进的建议。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体系的改进完善;各种资源更充分的供给。

    (5) 体系评审的步骤方法是:制定计划(确定重点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具体评审形式);准备(确定组织、落实人员、准备并分发文件资料);实施(召开评审会,做出结论,形成评审报告,告知有关机构或人员);行动(采取行动落实评审报告中确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验证行动效果,将成功经验纳入体系文件)。

    (6)要按照《预防腐败体系文件管理控制规范》、《预防腐败体系记录管理控制规范》的要求,形成审核与评审记录,并有效控制和留存。

 

    六、预防腐败体系的改进

    1、基本要求

    (1)应策划并实施预防腐败体系的改进过程,以证实日常各方面工作符合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持续改进预防腐败体系,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2)应通过数据分析、社会公众评价、内部具体工作人员评价,以及体系审核、评审,持续进行体系改进。

    2、具体要求

    (1)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体系改进责任和权限,形成体系改进的程序。

    (2)明确调查表、因果分析图、流程图、排列图、控制图等各种体系改进方法技术的运用场合与规则。

    (3)应确定、收集和分析适当的数据资料,以证实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认定在何处可以进行体系的持续改进。这应包括来自监视和测量的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来源的数据。要从数据的收集与分析中找出体系出现误差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4)按照《预防腐败体系社会公众监督评定规范》、《预防腐败体系公职人员监督评定规范》的要求与方法,组织社会公众和本单位工作人员对预防腐败体系进行监督评定,应关注社会公众和本单位工作人员对预防腐败工作过程与结果的满意程度。要对获取满意程度的方法应予以确定。

    (5)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必须注意与社会公众,同时也包括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接受他们的监督。要:经常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倾听其意见和建议;提供适当的、容易接受的有效的沟通联络途径和设施;及时解决沟通联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接受并及时有效处理他们的投诉。

    (6)出现腐败行为后,必须按照《腐败行为与结果控制程序》规定的权限和方式,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置,发现和处置腐败行为的文件记录必须留存。

    (7)出现腐败行为并由法定部门进行处置外,必须按照《腐败行为与结果纠正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及时分析研究并确认产生腐败行为的原因,采取措施有效纠正,防止其再度发生。重点是:确认腐败行为及其性质;确定产生腐败行为的原因;评价确保腐败行为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评审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8)出现腐败行为并由法定部门进行处置外,还必须按照《腐败行为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及时补充完善预防措施,以消除潜在形成腐败的原因,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重点是:确定潜在的腐败行为及其形成原因;评价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的措施的需求;确定并实施所需的措施;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要对预防措施的实施结果进行验证,必要时更改有关的文件规定。

 

 

    七、预防腐败体系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主体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的预防腐败体系必须接受国家各级预防腐败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由国家各级预防腐败主管部门直接进行,也可以依法授权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第三方组织代为实施。

    可依法依授权代为实施监督检查的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本身为依法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直接利益关系;实际参加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有3人及其以上持有由国家预防腐败局颁发的“预防腐败体系检查员证书”。

    2、监督检查的依据

    对预防腐败体系的监督检查以本文件为基本依据,主要检查该体系与本文件各项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与方法由预防腐败工作指导性文件《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预防腐败体系监督检查办法》规定。

    3、监督检查的频次与时间

    每一个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的预防腐败体系何时接受监督检查由本级预防腐败主管部门根据预防腐败工作的具体需要确定,原则上每2年至少检查1次。

    4、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现场评测与文件查阅、访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检查测评点通过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检查结论以检查员对检查测评点的赋分情况和综合考察评价意见相结合的形式提出。

    对预防腐败体系的监督检查不能影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事先不预通知,不需要被监督检查单位做专门准备工作。

    5、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按一定方式通知被检查方,通知方式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终止检查三级。

    监督检查要有明确结论,如“合格”、“待改进”、“不合格”等。对结论为“待改进”和“不合格”者应指出不符合之处,说明原因,提出纠正措施或方向、纠正期限,以及努力的方向等。

    被检查方应在检查结束1个月内,向本级预防腐败主管部门提交预防腐败体系改进完善方案。监督检查方可根据情况适时安排新一轮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结果必须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同时由预防腐败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结语:

    第一,在科学论证和实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草拟的《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预防腐败体系基本要求》。这份文件将是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组织建立和组织预防腐败体系运行的基本依据,也是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对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二,在总结预防腐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对党政机关和其他公共组织准确识别对预防腐败有重要作用的关键过程、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指导意见,文件将作为国家预防腐败局预防腐败指导性文件的组成部分,文件名称可以为:《预防腐败关键过程、关键岗位识别指南》。

    第三,在充分借鉴相关领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由国家预防腐败主管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的制度设计,形成另外几份预防腐败指导性文件。其中之一是《预防腐败体系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这份文件应当包括对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程序手续、具体操作方法的细致规定,还应当包括开列有全部检查项目和具体验证方式的“预防腐败体系检查表”;还有一份文件是《预防腐败体系监督检查实施单位认定办法》,主要对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提出资质条件标准和认定的程序方法;另外一份文件是《预防腐败体系检查员资格条件及认证标准》,主要对体系检查员的资格条件和考核认定程序做出规定。

    第四,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研究与预防腐败相关的制度规范设计的基本规律,形成对建立预防腐败体系的党政机关和其他公共组织制度设计有重要指导意义的《预防腐败制度规范设计指南》。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南应当是成系列的,即应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系统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共组织的不同性质,形成针对性更强的方法指导。

    第五,在完善党政机关预防腐败体系的同时,完善国家预防腐败的支柱性制度体系,加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党代会常任制、金融信息与网络预警机制、领导干部涉外行为监控机制、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勤政保障体系等反腐倡廉建设刚性核心制度的整合,实现双层预防腐败的制度架构。

    (作者:毛昭晖,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赵国俊,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