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

发布时间:2015-12-17浏览次数:66

1016,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连续发布重磅消息: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余远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不同以往,此次通报通篇纪言纪语:看标题,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中没有了以往经常出现的违法二字;看正文,过去惯用的收受贿赂行贿等字眼也不再出现,行文布局主要体现违纪问题,而非违法问题。

  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一个依,二者界限清晰,不能混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严明党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充分体现了党纪特色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我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及管党治党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20141224,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公布了山西省国土厅原副巡视员王有明腐败案剖析。王有明素有工作有能力、有魄力”“工作成绩突出等赞誉,曾获得全省乃至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种荣誉。但是,这样一位荣誉满身的干部,却从收受土特产开始,一步步发展到收受保暖衬衣、毛衣、千元礼金,直到最后收受巨额煤矿干股,落了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下场。

破法者必先破纪,这是被无数案例证明的一条腐败铁律。然而,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特别是原《条例》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由之导致,实践中党纪意识淡薄,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相关监督就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视而不见、不管不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

小纪不执、小错不管、小病不治,使得纪律和法律之间出现了大片无人过问的开阔地带,导致党员干部从违纪滑向违法作自由落体式运动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首先要解决纪法重叠、纪法混同的问题。

  对此,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均删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其中《条例》共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如有关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等刑事色彩浓厚的规定。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在删除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增加完善了若干条款,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上升为纪律规范。比如,《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如果纪法不分、纪等于法,实际上就相当于把党员与普通公民混为一谈了,等于把法律的底线作为党员的底线了,这样就体现不出我们党的先进性了。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恰如其言,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如果把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作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就等于拉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高波表示,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充分彰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当然,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绝不意味着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条例》不仅在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一章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记者张磊)